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榆林东方蓝天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的批复
(陕保监复[2007]236号)
贺彩梅、贺惠敏:
你们提交的有关申请设立榆林东方蓝天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的材料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批准榆林东方蓝天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设立。
二、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其中:贺彩梅出资120万元;贺惠敏出资80万元。
三、公司业务经营区域:陕西省行政辖区。
四、公司住所:榆林市经济开发区榆林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
五、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
(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二)代理收取保险费;
(三)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相关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
六、核准贺彩梅的董事长兼总经理任职资格。
七、公司须持本批复及《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方可开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