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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广东省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广东省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中府办[2004]19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部署,防止其他重点地区传销人员流入我市从事传销活动,有效遏制违法犯罪案件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制
  各镇政府(区办事处)要加强领导,继续完善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整治工作领导机构,按照市政府与镇区签订的《打传责任书》的要求落实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镇政府(区办事处)也要与各村(居)委会签订《打传责任书》,切实建立起预防和有力打击措施的长效机制。市政府将组织市打传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各镇区进行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专项督查,把打击传销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凡是不重视打传工作,使该镇区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泛滥受到通报批评的,实行“一票否决”,确保整治效果。
  二、齐抓共管,形成打击传销工作的整体合力
  市政法委、工商、公安、检察、法院、监察、民政、交通、城管、税务、人民银行、邮政、电信等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省政府《广东省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密切配合,建立联防联打机制。按照省政府部署,3月16日全省统一清查行动日当天,各镇政府(区办事处)要组织工商、公安等部门,开展拉网式清查。届时,由市政法委组织市工商、公安等部门到部分镇区检查、督促、指导打传专项行动的开展。在清查过程中,工商、公安部门要注意核对传销人员身份,解救被骗群众,安排专人对传销人员进行教育转化工作。对屡教不改,多次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要依据有关规定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在清查中发现犯罪嫌疑案件,可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对为传销和变相传销提供居住、办公等活动场所,责令房屋出租人停止出租房屋行为,屡查屡犯的,应采取行政、法律等措施严肃处理。
  三、加强宣传工作,震慑违法犯罪活动
  各镇政府(区办事处)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多层面、多角度的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宣传国家有关规定,报道打击传销工作情况,曝光典型案例,揭露传销和变相传销的危害性、欺骗性,动员群众广泛参与打击传销工作,为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从现在起,各镇区要在每月13日、28日前将行动情况上报市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办公室。3月16日全市统一清查行动后,各镇区打传办要在3月17日上午10时前,书面向市打传办汇报行动情况,并在5月20日前将打传工作总结上报市打传办。(市打传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中山市石岐悦来南路12号市工商局经检科,联系人:何绍源、潘丽群,联系电话:8803397,传真:892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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