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家、省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管辖的规定
《
安全生产法》第
九条明确规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是综合监管和专门监管相结合,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
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中央编委办《
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2003]15号)关于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问题作了如下规定:“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行政监管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行政监管责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都比较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要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分级负责原则),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行政监管责任。
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管辖权的处理意见
针对我市镇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管辖权争议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在全市各镇区应实行统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即按“属地管理”原则,各镇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行政监管责任,受益镇区应当协助属地镇区抓好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义务提供该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资料。
(二)对于石岐区有37家企业在东区辖区的特殊情况应区别对待,采取特殊办法,由石岐区安委办在这三个主要工业园区内成立相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三个园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并接受东区的监督检查。
(三)为解决对企业的动态安全生产监管问题,建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与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信息沟通协调制度,工商部门定期(1个月1次较好)将辖区内企业新办、转移、注销等情况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以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跟进加强安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