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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城区出租屋安全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城区出租屋安全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府办[2004]33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市公安局《城区出租屋安全整治工作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城区出租屋安全整治工作方案

  为加强城区出租屋的安全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城区出租屋安全整治为重点,坚持“边清查、边发现、边整改”的原则,清查与整治工作相结合,清除城区出租屋安全隐患,有效遏制出租屋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领导机构
  成立市出租屋安全整治领导小组,由市公安局黄海源副局长任组长,城区的公安、消防、城管执法、房管、工商等部门的分管领导任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户政科。各区要相应成立出租屋安全整治小组,领导、协调城区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分工做好整治工作。本次出租屋安全整治工作将纳入全市年度综治考评中。
  三、任务分工
  公安部门要认真督促检查出租屋主和承租人的治安责任落实问题,对出租屋主未进行入住登记,或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罚款处理。违反治安责任等行为的发出警告并要求整改,对不按规定整改的,坚决按规定处理。督促无暂住证件的承租人办理《暂住证》。
  消防部门按照《转发市公安消防局关于加强集体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府办[2003]130号)精神进行整治。
  城管执法部门要认真核查在册的出租屋,对属于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现一宗清拆一宗,坚决制止抢建、乱建和违建行为。
  房管部门要认真核查出租屋是否属违章建筑,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未取得产权或经营管理权、产权有争议或产权受到限制、不可分割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法律法规禁止的房屋,要限期整改,禁止出租。
  工商部门要及时发现和取缔出租屋内无证生产、制假贩假窝点。
  四、工作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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