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阶段:自查和整改阶段(5月1日-7月31日)。各镇区和有关单位要认真督促“三小”场所、村镇企业和公众聚集场所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本方案的要求开展自查自改,统一行动,采取法律、行政等强制措施,彻底清除隐患。对经整治仍未达到治理要求或拒不整改的场所,属于小档口、小娱乐场所和公众聚集场所的,由公安、安监、消防、工商、卫生、体育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属于小作坊、村镇企业的,由经贸、安监、消防、工商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公安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和抽查。建设、城管部门要依法对违章搭建临时建筑和占用、堵塞消防车道的场所进行清理。经贸、安监部门要积极会同消防部门共同做好专项治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阶段:验收总结阶段(8月1日-31日)。各镇区要对本地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总结经验,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市公安消防局。市政府将组织市消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适时开展督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镇区和有关单位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出发,深刻认识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正确处理消防安全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把专项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层层签订责任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实现、维护和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防止进入“重处罚轻教育,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方法”的误区,杜绝简单粗暴的工作作风,做好服务工作。在工作中要充分考虑群众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既要坚持依法办事,也要想方设法解决群众存在的实际困难。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各镇区和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把专项治理作为加强消防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集中力量认真抓好落实。在专项治理中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
(三)加强宣传教育,把握舆论导向。市、镇两级宣传部门要积极配合这次专项治理工作,大力宣传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违法行为又拒不整改的单位,坚决予以曝光。同时将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纳入社会公益宣传的内容,不断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四)严格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干扰、阻挠专项治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