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专项治理工作范围、内容、重点和目标
(一)治理的目标。
提高“三小”场所、村镇企业和公众聚集场所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坚决消除在“三小”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违章用火、用电、用气、锁闭、封堵、占用安全通道和出口现象;坚决消除村镇企业未依法办理相关消防手续,消防水源不足、消防车道不畅、违章乱搭乱建、堵塞和占用建筑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道、车间和仓库无防火分隔及消防设施,以及车间、仓库和员工集体宿舍“三合一”等现象;坚决消除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办理相关消防手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足、封堵,疏散距离超长,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不足,建筑物耐火等级或疏散楼梯数量不符合规范要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完善等现象,彻底消除此前专项治理遗留的“老大难”火灾隐患。
(二)治理的范围。
1、“三小”场所:
(1)小档口:具有销售、服务性质的商店、营业性餐馆、饭店、小吃店、汽车摩托车修理店、洗衣店、电器维修店等;
(2)小作坊:设置在民用住宅内具有加工、生产、制造性质的作坊;
(3)小娱乐场所:具有休闲、娱乐功能的酒吧、茶艺馆、沐足屋、棋牌室(含麻将房)、桌球室、美容美发店(院)等。
2、村镇企业:设置在各镇区行政村、社区、工业园区范围内的各类型工厂企业。
3、公众聚集场所:
(1)影剧院、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店及餐位超过200座的营业性餐馆;
(3)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4)礼堂、大展览馆;
(5)摄影棚、演播室;
(6)大专院校和中、小学学校、幼儿园;
(7)医院。
(三)治理的内容和重点。
1、“三小”场所:
(1)落实“三不准”:不准在“三小”场所内住人(需留守值班的不得超过1人);不准违规用火、用电、用气;不准锁闭、封堵、占用安全通道和出口;
(2)确因需要设置的厨房应采用实体砖墙与其它场所隔开;
(3)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配置灭火器;
(4)在有人值班的场所必须设置安全逃生出口。
2、村镇企业:
(1)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等手续;
(2)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消防给水设施和配置灭火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