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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计划生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计划生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中府办[2004]30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市计划生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
生育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加快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改革步伐,建立适应社区发展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新机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就中山市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适应城市社区发展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机制
  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机制由原有的“单位负责,条条保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转变为“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把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重心下移到属地,促进城市社区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一)属地管理。
  属地管理是指区办事处对本辖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起领导责任,管理本辖区的常住人口、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承担宣传动员、监督检查、组织协调、综合服务的职能。
  (二)单位负责。
  单位负责是指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参与人口问题的综合治理。实行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和优待等有关政策和保障措施,支持、协助和参与社区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三)居民自治。
  居民自治是指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生育政策,规范生育行为,组织起来实行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要将计划生育纳入社区管理服务体系,组织引导社区居民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居民自治,积极协助政府做好本社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工作,对政府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进行民主监督。
  (四)社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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