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力争在2004年末使我市劳动力市场与各镇区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全面实现信息联网。
三、工作措施
(一)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开发就业岗位。
1、在制定产业、财税、外贸、投资、城乡建设规划、民营经济、社区建设、消费等涉及全局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政策的同时,分析就业对经济工作的影响,充分考虑扩大就业的需要。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扶持发展就业容量大的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和第三产业。根据本地区劳动力就业的需要制定就业岗位开发年度计划,明确开发岗位的领域、措施和责任制。明确提出开发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的数量,优先安置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政府投资的项目要测算可创造就业岗位数,作为立项的参考。此项工作由市发展计划局、经贸局、建设局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2、全面落实国家和省鼓励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实体、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减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扶持政策;全面落实《
广东省关于鼓励民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实施办法》(粤办发[2003]17号),充分利用发展民营经济的优惠政策,扶持建立创业培训示范点,每年培养300名创业带头人,鼓励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吸纳城乡劳动者就业。此项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经贸局、财政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建设局联合落实。
3、加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推行力度,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劳动者、用人单位招用国家规定技术工种人员就业,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从而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促进就业。此项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积极实施新生劳动力就业登记、培训、安置工作。
1、职业培训:对普通高、初中毕业未能升上高一级学校读书且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培训证书的毕业生进行技能培训。高中毕业生技能培训时间安排在每年4月至7月;初中生技能培训时间安排在每年10月至次年1月。此项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负责。
2、就业安置:学校、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和就业服务机构要主动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对经职业技能培训后,3个月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采取到定点企业参加实习的形式,提高其技能素质,实习期限一般为1个月。实习期内发给基本生活费及为其购买工伤保险。此项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城乡劳动者就业职业培训定点企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