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征用鱼塘:土地补偿费为邻近水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安置补助费为鱼塘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倍,合共22684元/亩(911×8+5132×3);
(三)征用菜地:土地补偿费为菜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安置补助费为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4倍,合共22339.8元/亩(1773×6+1773×4×1.65);
(四)征用蕉地:土地补偿费为蕉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安置补助费为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倍,合共25688元/亩(3211×5+3211×3);
综合(一)至(四)项,计得我市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统一标准为21000元/亩。
征用未利用地(含非耕地)只支付土地补偿费,统一标准为8000元/亩。
二、青苗补偿标准
(一)耕地:水田1000元/亩,鱼塘3000元/亩,菜地1773元/亩,蕉林1800元/亩,竹林1500元/亩;
(二)非耕地:林地1200元/亩。
种植或养殖的产品市场价格较高的,可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三、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
(一)林地补偿费:按被征用、占用林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
(二)林木补偿费:成熟林地和近熟林按林地的林木实际价值补偿;中龄林按林地的林木实际价值2倍补偿;幼龄林按实际造林投资3倍补偿;种植不到一年的未成林按当年实际造林投资补偿;苗圃苗木、经济林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3倍补偿。
(三)安置补助费:按国家和省有关征地安置农业人口的规定补助。但是,林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林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四)森林植被恢复费: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征用、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的,其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按征用、占用商品林林地的补偿标准加倍缴纳。安置补助费,按征用、占用商品林林地的标准补助。
四、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按取得建设用地的价格加上经过审核确认的对土地“三通一平”的实际投入费用酌情补偿;使用未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等不予补偿。
五、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