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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中山市交通基础设施及公益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交通基础设施及公益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7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7月15日)废止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中山市交通基础设施及公益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
(中府办[2004]9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中山市交通基础设施及公益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试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中山市交通基础设施及公益性建设项目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试行)

  为了保障我市交通基础设施及公益性事业项目建设用地,维护被征地农民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2000-2002年中山市农业经济情况统计数据,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中山市交通基础设施及公益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一、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全市有代表性的地类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之和除以地类总数,确定全市统一的土地补偿与安置补助费平均标准,全市交通基础设施及公益性建设项目征用各类土地均按此标准支付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其中,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如下原则制定:耕地(水田、菜地等)的安置补助费按产值相应倍数再乘以每亩耕地需要安置农业人口数,鱼塘的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倍数按“其他农用地”的规定执行。
  据2000-2002年中山市公布的全市农业经济情况统计数据,三年平均年产值为:水田每亩911元,鱼塘每亩5132元,菜地每亩1773元,蕉地每亩3211元。另外,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为0.608亩,征用1亩土地需要安置农业人口数为1.65人。
  (一)征用水田:土地补偿费为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安置补助费为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4倍,合共13300.6元/亩(911×8+911×4×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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