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调整学校布局与发展民办教育相结合。根据教育部“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公办学校闲置校产,由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统筹,继续用于举办基础教育或社区教育机构”(教基[2002]1号)的规定,学校用地、社会捐赠、各级政府拨款、学校自有资金、村委会经费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可用于创办民办中小学校或幼儿园。利用公办学校校舍、设施设备改办民办学校,可先进行资产评估再作价供出售、租赁或合作办学之用。公办幼儿园转制,可参照此模式进行。各镇区要保留1-2所公办幼儿园(中心幼),其余可转制为民办性质,从而形成以政府办学为骨干,以社会力量办学为主体的幼儿教育新格局。
(2)名校办民校。由企业投入校舍、设备及办学运作资金,名校以其管理和品牌等无形资产入股,创办“与原公办学校分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独立校园校舍,独立进行教育教学和财务核算”的新型民办学校,从而充分发挥优质教育资源效益。
(3)股份制合作办学。可采取成立教育资产管理投资公司的方式,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可选择部分公办学校与个人、社团、企业实行股份制合作办学试点,股东既可以有形资产参股,也可以无形资产参股。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4)组建教育集团。通过学校的合并、调整、优化,组建以投资办学为主营方向的集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高等教育为一体的教育集团,形成学校的规模和品牌效应,按民办机制组建,以产业运作模式自我滚动、链式发展,形成辐射功能。
2、推动民办教育循序渐进发展。
(1)大力推进义务教育阶段民办教育发展。逐步扩大民办教育在义务教育阶段中的比例,既要大力扶持创办一批低收费的民办学校,解决流动人员子女入学问题,又要办好一定数量中档收费的民办学校,满足社会不同阶层的子女入学需求。
(2)引导企业投资创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扶持民间合股创办高职学院,完善我市职业教育体系,为构建实施“工业强市”战略的高素质人才培养基地创造良好条件。
三、大力扶持社会力量办学
各镇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十六字方针,落实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办学的鼓励和扶持力度。
(一)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社会力量办学的决定》(中府[2000]1号)各项规定。
(二)协调金融机构加大对民办学校的信用贷款支持力度。
(三)设立扶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经费,对依法办学且办学初期确有困难的民办学校在资金上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