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时,增设行政许可的;
(五)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对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条件作出具体规定时,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的;
(六)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规定的行政许可程序与
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
(七)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规定的行政许可期限长于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
(八)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
(九)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规定委托行政机关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许可的;
(十)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应当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
(十一)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规定实施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的;
(十二)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增设行政许可定期检查规定的;
(十三)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增设行政许可收费的;
(十四)其他违反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应当予以清理的;
(十五)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设定行政许可的。
三、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清理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规定必须符合
《行政许可法》第三章有关规定。属下列情况的应当清理:
(一)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纠正为以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二)除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纠正;
(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收回行政许可实施权;
(四)违法委托其他组织或受委托行政机关转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收回行政许可实施权。
四、 清理责任 清理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工作,按照“谁发文,谁清理”的原则,市政府颁发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由市法制局负责组织清理,先由负责实施该项规范性文件或其他文件的政府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报送市法制局。政府有关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由各部门的法制机构组织清理,各镇政府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由镇党政办组织清理,清理结果报市法制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