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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法制局关于清理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法制局关于清理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府办[2004]1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市法制局《关于清理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工作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四年一月五日

  关于清理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工作方案

  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在我市顺利实施,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和省法制办《关于我省清理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工作方案》(粤府法明电[2003]9号)的要求,现就清理我市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 清理范围 清理范围是现行的所有行政许可,包括市人民政府、各镇人民政府(含火炬区管委会、区办事处,下同)及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 鉴于近几年来我市进行了多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部门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可先对第三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提出清理意见,并对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进行清理。
  二、 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内容 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以下关于行政许可的内容需依法进行修改或废止:
  (一)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已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中增设行政许可或者增加行政许可条件的;
  (二)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依据国务院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省政府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或其他文件等设定行政许可的或增加行政许可条件的;
  (三)依据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设定的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有关企业设立登记及前置性行政许可,限制其他地区的企业或个人到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行政许可及限制其他地区商品进入本市市场的行政许可,以及违反《行政许可法》四十一条规定设定地域限制的行政许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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