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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我市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我市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府办[2004]54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我市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五月九日

关于开展我市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
和登记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民民[2004]7号)精神,我市列为全省农村专业经济学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试点市,为做好此项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中山市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民政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农业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水利局、科协、民政局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民政局分管领导担任。
  二、指导思想
  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为依据,以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根本目的,以求实、求稳、求精、求新为基本要求,以点带面,稳步推进,全面加强我市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
  三、登记的对象、条件和程序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是一种由农村农民自愿组成的在农业、林业、渔业、水利、科技等领域服务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的互助性合作组织,按照中山实际可分为镇、村两级协会。这类协会采用会员制的方式,吸收从事同一专业的农民为会员,由协会提供产、供、销过程中的服务,组织会员在产前、产中、产后等环节上进行合作,集科技推广、技术服务、信息提供、农产品产供销服务为一体,以市场为导向,进行专业化、一体化经营。
  (一)登记的对象。
  镇(区)、村两级区域内,由农民或与农、林、牧、渔、水利、科技等领域相关的单位、个人自愿组成,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非营利性农村专业经济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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