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党政部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府办[2004]45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党政部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中山市党政部门计算机信息系统
安全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保护我市党政部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工作,促进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
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党政部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适用本规定。有关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护以及未联网的微型计算机的安全保护办法,按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第四条 党政部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开展安全管理工作,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环境安全、网络系统安全、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五条 党政部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要坚持积极防御、综合防范的方针,坚持安全技术应用与规范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专网专用”、“专机专用”的原则,实行“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安全责任制。
第六条 公安机关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党政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保密工作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