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2004-200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的通知
(中府办[2004]59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根据《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调整我市2004-2005社保年度社会保险部分缴费和待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养老保险
(一)社会养老保险申报缴费工资范围由600元至4700元调整为600元至5256元。
(二)调整基础养老金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及市属企业计发基数由1567元调整至1752元,离休人员基础养老金由391.75元调整至438元,增加46.25元;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由313.4元调整至350.4元,增加37元。其他企业计发基数由865元调整至898元,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由173元调整至179.6元,增加6.6元。
(三)调整过渡性养老金缴费指数计发办法:以2001年6月30日为截止日期,按确定的缴费工资计算参保人(含已退休人员)平均缴费指数。
过渡性养老金人均增资约11.29元,调整计发办法前后的待遇对比见附件一、附件二。
(四)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按新标准调整养老待遇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须重新核定与本人实发退休待遇的差额部分,待遇差额部分由原渠道负担解决。
对实施《中山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征付办法》(中府[1998]53号)后办理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其基本养老金中的个人帐户养老金不列入人事部门核定的退休待遇冲减,即重新核定的退休待遇差额为原核定退休待遇差额部分减去基本养老金中的基础养老金及过渡性养老金的增加额。
二、社会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费征缴按综合费率的有关办法执行。省《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按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计发的待遇项目计发基数调整为机关事业单位及市属企业按1752元,其他企业按898元执行。
三、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费征收基数由1567元调整为1752元,生育津贴计发基数按1752元执行。
四、本通知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