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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出租小汽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出租小汽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府办[2004]72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出租小汽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中山市出租小汽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出租小汽车经营、服务和管理,促进出租小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乘客、经营单位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小汽车的经营、服务活动,实施出租小汽车营运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租小汽车是指按照本办法取得营运牌照,供1名驾驶员和不超过4名乘客乘坐,根据乘客要求的时间和地点行驶、上下车及等待,按里程或时间由乘客支付租费的5座小轿车。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交通部门”)是我市出租小汽车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出租小汽车的经营和服务行为实行监督、检查。
  市公安、工商、劳动、税务、物价、建设、规划、质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市交通部门做好出租小汽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出租小汽车发展规划应符合中山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并纳入中山市客运交通总体规划。
  中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根据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需要对出租小汽车的运力总量实行宏观调控。出租小汽车运力的批量增减实行定期公布制度,由市交通部门依据出租小汽车的发展规划、市场供需关系和效益状况,并征询市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提出方案及说明,报送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出租小汽车必须依本办法取得营运牌照后,方可投入出租小汽车营运业务。
  营运牌照实行一证一车制,每一营运牌照应当同其所载明的出租小汽车牌号相符合。
  本办法所称营运牌照,是指由市交通部门颁发的,允许经营出租小汽车业务的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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