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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水利局发展计划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水利局发展计划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府办[2004]60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市水利局、发展计划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四年六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设计
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利建设设计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水利建设单位要根据市确定的水利年度计划项目,及时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设计单位进行工程勘测设计等前期工作,并签订委托设计合同。同时为配合市城乡防灾减灾水利工程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凡对列入中山市城乡防灾减灾水利工程的项目经市计划、水利、财政部门同意后,可先行开展设计工作,作为工程设计的储备项目。所有水利建设项目的设计费用先由市财政直接支付到设计单位,该费用待工程开工后在市级财政拨款中扣减。
  二、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单位前须按《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03]176号)的要求,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开展工程的前期工作。其中单项工程的设计费超过50万元以上的,须进行公开招投标;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须进行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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