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突出重点,分阶段进行整治。在集中治理工作全面开展的第1个月,要以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超限超载车辆为重点,对车货总重不超过20吨的车辆暂时不予卸载处罚。从2004年7月20日起,对所有的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
另外,要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车辆。对长、宽、高超限但重量不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和冰箱、彩电、汽车等规则尺寸物品的运输车辆,不予卸载;对蔬菜瓜果等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汽油等化学危险品专用运输车辆,原则上不实施卸载措施。但对上述情况都要实行现场告诫、登记,并将违章情况通报车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处理,对于超限超载登记超过3次的,由车籍所在地交通部门取消其经营性运输从业资格。
(四)采取经济手段,调节车辆超限超载的利益关系。
1、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修改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使用办法。在解决车辆“大吨小标”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按照车辆行驶证核定吨位收取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实现车辆出厂标定吨位、行驶证核定吨位、车辆缴费计量吨位的统一。
2、在国家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新政策未出台之前,要暂按车辆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量征收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后,按照恢复吨位后的行驶证核定吨位计量征收;对于车货总质量超过55吨的重型车辆,其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计量吨位暂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车辆超限标准(即车货总质量)扣除车辆自重后的吨位来征费计量。已实行规费包交的车辆,交通部门要按要求退还多征部分费用,以确保交通规费征收标准与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一致性。
(五)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从2004年6月中旬起用1-2年左右的时间,由交通、公安、经贸、发展计划、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对全市道路运输市场进行全面整顿。
一是市交通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优化运输结构的措施,鼓励厢式货车、专用罐体货车的发展与更新,通过市场机制提高营运性运输车辆的市场准入条件,促进运输企业规模化发展,调整运力和车型结构。
二是市物价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清理整顿道路运输收费,取消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减轻运输经营者的负担。
三是市政府组织力量,集中打击货运“黑车”,联合军分区,打击“假军车”,规范运输行为,促进公平竞争。同时,出台鼓励道路货运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运输业主守法、诚信、规范地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调控两方面的调节作用,确保运输价格处于合理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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