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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联合整治车辆超限超载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3、严格执行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机动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超限超载行为:
  (1)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2)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3)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4)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5)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6)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
  交通、公安部门对机动车超限超载的认定,必须经科学检测,严禁以目测或凭经验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判定。并要严格按照上述标准认定和纠正超限超载车辆。在集中整治期间,交通部门主要负责第(1)至(5)种情形,公安部门主要负责第(6)种情形。交通部门在实施卸载、处罚并纠正违法行为后,要在开具给当事人的法律文书上记载卸载车号、时间以及卸载前、后载质量,所载货物的名称及保全价值,当事人应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的,执法人员应将当事人拒收的情况、时间、地点记录在案,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也可邀请在场的其他部门执法人员作证。
  4、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交通、公安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必须坚持卸载与处罚相结合,对于车辆第1次超限超载且能主动卸载的,要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不收取公路补偿费,但应在车主道路运输证的附页上进行超限超载违章登记,并将车辆所属运输企业的情况抄告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车辆超限超载超过2次(含2次)的,除实施卸载和登记外,交通部门还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对单车处以每次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对单车每次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其中超载30%以上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还可同时对车辆所属运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将超限超载车辆所属运输企业等情况抄告当地交通部门,按照本方案有关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规定予以处理。
  对机动车实施卸载前,由交通、公安部门的执法人员告知车主或者司机自行卸载。需要提供协助卸载和保管货物的,交通部门应协助联系有能力的企业为其卸载和保管货物,相关的收费标准按物价局公布的标准执行。交通部门可根据卸载货物的种类提供不超过3天的免费保管时间,并将保管货物有关事项书面告知当事人。卸载货物保管期限届满,经通知仍不运走的,按规定变卖,扣除相关费用后,如有余额,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不领取的,按照有关规定上缴财政。因当事人提供的地址不祥或不准确,不能送达通知而造成货物损失的,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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