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面清理整顿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行为。
1、对在用“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由市公安局牵头,根据我省“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工作的具体措施和要求贯彻实施。在用“大吨小标”车辆的标准吨位恢复工作力争在2004年底完成。
“大吨小标”车辆的车主在公安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公安交警部门申请恢复标准吨位的,公安交警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更正车辆的核定载质量,免费核发车辆行驶证,如机动车档案中收存合格证的,还应当对合格证进行更正。交通局、公路局对其以前应缴纳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吨位差额部分不再予以追缴,并对恢复吨位后的营运车辆免费换发道路运输证。
在集中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期间,对在公路上行驶的“大吨小标”车辆,公安交警执法人员在该车辆的行驶证上登记,责令车主限期恢复,在年检发现未恢复的,强制更正核定载质量。
集中治理结束转为日常治理以后,公安和交通部门发现的“大吨小标”车辆,车籍属本省的,暂扣该车辆,由公安交警部门强制更正核定载质量,并按规定处罚;交通部门追缴该车辆吨位差额部分的交通规费。车籍不属本省的,按规定给予处罚,并抄告车籍所在地公安交警部门。
2、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的治理工作。
由市工商局牵头,经贸、公安、交通、质监等部门配合在全市范围内对车辆非法改装、拼装企业进行整顿,特别是重点地区要集中整治,工商部门应将企业违法情况抄告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对擅自改装车辆的车主依法予以处罚。
(三)设置检查站(点),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
交通、公安、公路、质监部门按照“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要求,采取固定检查和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超限超载车辆集中整治。
1、交通局会同公安交警、公路、质监部门制定全市路面集中治理的具体方案措施,组成联合执法队伍组织落实。原则上联合执法队伍在同一站(点)执法,先在省政府批准的交通稽查站开展。从今年9月份开始,我市将设立2个经省政府批准的流动执勤点,对重点的路段进行治理。
2、交通、公安部门按照“加强联合、各司其职”的原则,依照各自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部署,防止失管失控。依法设置固定或临时检查站和流动执勤点,要选择、配备必要的称重设备、卸载机具和卸载场地,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和卸载。为规范管理和有利于社会的监督,执勤点统一悬挂“广东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执勤点”的牌子,公布处罚标准和依据、收费项目和标准、投诉电话等,接受咨询和监督。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