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关于做好乡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中府办[2004]87号)
各镇政府,市属有关单位:
市建设局《关于做好乡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八日
关于做好乡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
市政府:
为做好我市乡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有效解决当前的生活垃圾处理问题,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镇政府要高度重视,把解决垃圾处理问题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在各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建成投入使用前,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设法解决当地产生的垃圾,确保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二、北部、西北部及南部三大组团相关镇的生活垃圾原则上自行解决。相关镇要建设能容纳本镇3-5年生活垃圾量的基本符合标准的临时垃圾处理场(建设要求见附件),建设费用由各镇自行筹集。如确实无法自行建设垃圾场的,可考虑与相邻镇合建。在各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建成投入使用后,临时垃圾处理场应立即关闭。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保等职能部门对临时垃圾处理场的选址和建设给予支持,加快审批;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对临时垃圾处理场规范处理垃圾实施监督,确保垃圾分流处理。
三、垃圾运输必须按照市建设局《关于在中心城区实施生活垃圾密闭化运输的通知》(中建[2003]70号)规定,使用符合要求的专用密封垃圾运输车辆,确保运输过程中不裸露、不扬撒垃圾,不滴漏污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