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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对我市特批入户车辆办理产权转移处理意见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对我市特批入户车辆办理产权转移处理意见的通知
(中府办[2004]85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市公安局《关于对我市特批入户车辆办理产权转移处理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六日

关于对我市特批入户车辆
办理产权转移处理的意见

市政府:
  1996年以前我市有部分没有进口来历凭证的进口散件拼组装小汽车办理了注册登记;1996年后,机动车注册登记、产权转移登记等车管业务逐步规范化和程序化,这些车辆由于没有进口来历凭证,按照公安部和省公安厅交管局的有关规定,不能办理产权转移登记。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类不能办理正常车管业务的车辆越积越多,且长期得不到妥善解决,以至于给道路交通管理带来许多负面影响,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主体无法认定,交通事故的损失补偿难以落实,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障。为使上述问题得到解决,进一步规范对这类车辆的源头管理,保障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属政府机关公务用车实施车改的,凭上级资产管理部门证明文件,《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新车主《过户保证书》,办理一次性市内过户。
  二、属于经济赔偿、财产分割、继承等性质的,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新车主《过户保证书》,办理一次性市内过户。
  三、机动车所有人因转制、合并、注销的,凭上级部门批准文件,工商部门注销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买卖协议》、《律师见证书》或《协议抵偿债务》,新车主《过户保证书》,办理一次性市内过户。
  四、机动车所有人因出国、死亡注销户口的,凭车主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证明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买卖协议》、《律师见证书》或《协议抵偿债务》,新车主《过户保证书》,办理一次性市内过户。

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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