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应急加工定点企业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中府办[2004]89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市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应急加工定点企业管理工作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关于开展粮食应急加工
定点企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提高我市粮食应急加工能力,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粮食供给,根据省政府《关于
抓好粮食生产做好粮食市场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粤府[2004]50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中府办[2003]38号)有关规定,现就粮食应急加工定点企业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粮食应急加工定点企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粮食问题始终是关系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政治问题和 “生命工程”,直接影响居民生活和社会稳定。我市粮食流通市场化程度高,受粮食供求变化的影响非常直接,必须高度重视粮食安全,采取有效措施抓好粮食应急加工定点企业的选择和管理工作。在做好稳定粮源渠道、充实粮食储备和库存、加强市场监测和落实应急措施等工作的同时,高标准选定一批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增强政府对粮食的宏观调控能力,确保发生战争、自然灾害、疫情、群体性突发事件等紧急状态下的粮食(含粮油)有效供给及全市粮食安全和市场稳定。
二、严格选定粮食应急加工定点企业
(一)选定标准。
1、近三年内守法经营,获得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粮食市场准入QS认证;
2、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以上,年产值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具有1000吨以上的仓库容量,日(16小时)大米加工能力50吨以上;
3、具有相应的粮食保管和检测检验技术能力,相关管理人员经过粮食加工企业管理上岗培训。
(二)选定办法。 粮食加工企业向市粮食局提出投标申请,并填写《中山市粮食应急加工定点企业申请表》,由市粮食局根据上述条件判定其竞标资格。中标的粮食加工企业经市粮食局认定后,由市粮食局报请市政府批准并授予“中山市粮食应急加工定点企业”牌匾,有效期3年,期满重新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