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作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从今年10月15日开始,12月5日结束,分为四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10月15日至10月25日):全市要紧密结合73号令的宣传贯彻和两个专项治理的深入开展,在我市主要媒体上公告排查、整治的范围及重点内容,并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开展宣传,形成全社会全面排查、整改火灾隐患,全力防控重特大火灾的强劲态势和舆论氛围。各镇政府、区办事处要组织召开本地消防联席会议,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精心组织,认真部署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会后各镇政府要组织召开由本辖区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参加的会议,进一步进行动员部署和培训,明确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法、要求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二)自查整改阶段(10月26日至11月12日):全市行业或系统主管部门要向所属行业或系统的单位发放《单位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附后),摸清情况,建档造册。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单位、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由所在街道办(居委会)和派出所发放表格并建档造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主体的法定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和排查、整治的重点内容和要求进行全面自查。对查出的火灾隐患,能立即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可靠的措施,确保安全。自查要全面细致,自改要彻底,并对此承担法律责任。自查整改结束后,将填写好的《单位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报本行业或本系统的主管部门,无行业或系统主管部门的报所在街道办(居委会)和派出所,分别汇总后报当地政府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三)行业复查阶段(11月13日至11月25日):全市各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单位承诺已整改的火灾隐患逐一检查落实,并将单位自查整改汇总情况和部门复查情况报当地领导小组。安监主管部门负责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自查自改情况进行复查;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对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自查自改情况进行复查;教育、卫生、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对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单位自查自改情况进行复查;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共娱乐场所自查自改情况进行复查;旅游管理部门对宾馆、饭店、旅店自查自改情况进行复查;工商主管部门负责对商场、市场、超市自查自改情况进行复查;其他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单位由所在街道办(居委会)和派出所进行复查。
(四)督促检查阶段(11月26日至12月5日):各镇区、各单位领导小组组织各有关部门对本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检查。对上报已整改火灾隐患单位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确保落实;对上报未整改的火灾隐患单位要逐一检查,由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责令整改。同时根据检查情况依法确定本地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后,由公安消防部门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名义在单位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逾期不能整改或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消防机构的报请依法决定停产停业;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易燃易爆单位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共同解决。 市政府将适时组织检查组对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对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