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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水利局关于加强镇区机电排灌工程管理意见的通知

  (一)凡50万元以上并纳入市水利年度工程计划的新建、改建、扩建、厂房重建及技改泵站工程,须按《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03〕]176号)执行。工程立项前,市电排总站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 符合上述条件并已批准立项的项目,市将适量给予补助。
  (二)要充分发挥现有工程的效益,大中型泵站重建、改建工程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并进行技术鉴定,方可进入立项阶段。对小型泵站,经电排总站甄别,属设备残旧、老化、超过使用标准年限,必须更新的,其所需费用,原则上由各镇区自行解决。
  (三)因产业结构调整或建设需征用土地涉及原有机电排灌工程的,发展商或建设单位必须对排灌系统进行专项论证,对原有的排灌系统进行完善或补偿,其方案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严格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关程序办理。
  (四)因故封存、报废的排灌工程,应由所属受益村提出书面报告,由当地水利所及镇(区)政府(区办事处)加具意见后,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封存或报废。
  (五)积极推行管养分离,逐步将维修养护实行社会化和市场化。有条件的镇区可独立或联合组建专业化的维修养护企业,或委托有资质、有经验的企业维修养护承包,以后逐步通过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维修养护企业。
  三、健全制度,规范管理
  (一)新建工程在制定建设方案的同时制定管理方案,以核算管理成本,明确工程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运行管理经费来源,否则不予立项。管理设施不健全及管理人员未就位的工程不予验收。
  (二)对中型以上的排灌工程建设项目,市电排总站派出人员,参加项目建设的工程规划、建设和验收等全过程技术管理工作;对于小型工程项目,市电排总站派出人员参加建设技术管理。
  (三)对中型以上工程,市机电排灌管理总站协助工程管理单位,根据国家有关的法令法规、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技术要求以及当地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制度、设备定期保养检修制度、运行交接班以及运行调度等制度和技术档案。
  (四)对小型工程严格按照《中山市电力排灌站管理规程文件汇编》中的有关要求落实。
  (五)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安全保护措施,严防偷盗破坏,确保安全运行。
  (六)各类机电排灌站要有专人管理,要保证机务员队伍相对稳定。机务员必须经过市电排总站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总站颁发的司机手执照后才能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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