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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水利局关于加强镇区机电排灌工程管理意见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水利局关于加强镇区机电排灌工程管理意见的通知
(中府办[2004]99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市水利局《关于加强镇区机电排灌工程管理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日

  关于加强镇区机电排灌工程管理的意见

  为加强镇区机电排灌工程的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全市机电排灌工程的效益,根据国务院《水利产业政策》、《广东省机电排灌站管理暂行办法》、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以及相关规定,按照分级负责、分级管理、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理顺管理体制,推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办法
  (一)中山市机电排灌管理总站主要任务是以国家、省、市有关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为指导,负责指导全市各镇区机电排灌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规划、指导排灌系统的建设、管理、维修、技术培训,做好防汛排涝抗旱灌溉工作。
  (二)各镇区机电排灌工程管理由镇区水利所负责,各水利所必须委派一名副职以上领导分管机电排灌工程的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1~3名,各镇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人员数量,人员名单应及时上报市电排总站和市水利局。
  (三)外排泵站工程由所在镇区水利所直接管理,运行费用纳入同级财政统一安排。
  (四)55千瓦及以上的内排站原则上由所在镇区水利所代管,原产权归属不变,水利所可聘请村一级机务员管理。水利所与受益单位签订管理合同,明确双方责任。运行管理费用由受益单位上缴镇区财政部门,由镇(区)财政部门为各受益单位设立专账,统一支付,定期向受益单位公布。
  (五)55千瓦以下的内排站原则上由受益村管理,工程运行费用由村委会与受益单位核算。同时接受水利所的业务管理及技术指导。有条件的受益单位亦可委托水利所代管。
  (六)排灌主干渠系统跨多个受益村的内排站,原则上由镇水利所直接管理,运行费用由镇财政统一安排。其中30千瓦及以下的内排站可委托主要受益村管理。
  (七)镇区财政部门收缴的电排运行管理费用及资金使用须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二、加强工程投资和设备管理,完善管养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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