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严格建设过程动态监管制度。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规划、城管执法、审计、劳动保障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建设项目审批后的动态监管,对擅自超规模、超标准建设等行为,要及时制止,责令建设单位重新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继续建设。
二、健全民工工资支付保障体系
(一)严格劳动用工制度。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建筑施工特点,制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劳动报酬(包括因赶工等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条款,要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及支付办法等内容。建筑企业招用民工,必须按《
劳动法》及其相关规定,与民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合同一经签订,双方要严格履行。
(二)严格总、分包责任制度。民工工资支付要坚持“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其所承包工程的工资支付负有全面责任,其法定代表人对工资支付负总责,工程项目经理是其直接责任人。各企业必须建立民工发放工资的监控制度,严格用工管理。
(三)严格民工工资支付报告制度。总承包企业必须将所承接工程的分包款及工人工资支付、专项资金储备情况按月分别向工程所在地劳动保障及建设部门报告。
(四)严格监督检查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监察执法,定期监督检查辖区工程项目施工企业的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要将有故意拖欠、拖欠工资数额较大等不良记录的用工单位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加大监控力度。对不按规定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拖欠民工工资以及以工程纠纷为借口而不及时支付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据《
劳动法》及有关规定责令责任单位予以纠正,并依法从严处罚。必要时可在新闻媒体对责任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责任人予以曝光。
三、积极推行工程风险管理防止拖欠工程款
(一)积极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凡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由担保人代其支付,建筑业企业也应对等向房地产企业提供担保和履约担保。
(二)积极推行承包商分包工程付款担保。凡建筑业企业分包工程不按照合同约定向分包企业付款的,由担保人负责支付。要实行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连带责任制,凡分包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负责对分包企业所属民工直接支付工资,所需款项在分包工程款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