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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从源头上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从源头上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的通知
(中府办[2004]112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落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及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我市制定了从源头上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的工作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全过程预防监管 各有关部门要在项目立项审批、招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行政追究等环节,建立全过程的长效监管体系,严格执行六项制度。
  (一)严格项目法人负责制度。建设单位要本着“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强化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依法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算、及时向建筑企业足额支付工程款。
  (二)严格项目立项审批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发展和改革部门在立项审批前,必须审查建设单位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财政部门重点审查项目资金的落实和到位情况。对项目立项手续不齐备、资金不到位的,不予立项。
  (三)加强招投标管理制度。从2004年12月1日开始,所有招标项目建设资金必须到位,对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受理招标申请。任何建设单位不得以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投标条件,更不得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违者取消其工程招标资格并给予经济处罚。对工程建设中出现的资金短缺问题,应由建设单位自行筹集解决,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建设单位不能按期结算工程款,且后续建设资金到位无望,施工单位有权按合同中止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按合同承担责任。对以垫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或有拖欠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不得参与招投标工程。从2004年12月1日开始,对所有招投标项目实行中标后的跟踪管理工作,对存在违规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严格施工许可管理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前,要核验发展和改革、规划部门出具的投资计划、规划许可。凡超计划建设、未提交资金审计证明,或被查实有拖欠工程款、合同签订有垫资行为的,一律不予颁发新建项目施工许可证。
  (五)规范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工程建设项目按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市建设局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从2004年12月1日起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必须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并出具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签署已支付工程款95%的证明文件;对2004年12月1日前已开工的项目,必须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并出具建设施工单位合同履约的证明文件方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凡因建设单位存在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或造成企业拖欠工人工资的一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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