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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市级财政补助项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施工单位按工程进度收取款项时,需提交由市交通局加具意见的工程进度表及税务发票;
  3、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收取余下工程款项时需提交由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交通工程监督质量鉴定书》及税务发票。
  (二)渡船更新项目支出审批时各镇区政府须向市交通局提交以下资料:
  1、向船舶修造厂支付预约金时,需提供造船合同原件一份;
  2、渡船建造完毕,领取余下款项时,需提供海事部门核发的《船舶检验证书》及税务发票。
  交通局自收到上述完整资料5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手续,若发现资料不齐全,应当面告知或2个工作日内告知各镇区一次性补充相关资料。
  (三)危桥、危涵项目支出审批时,各镇区政府应按照工程各阶段向市地方公路总站提交相关的资料。
  1、支付第一期工程款应提供的资料:
  (1)设计图纸(必须由具备专项专业资质单位);
  (2)施工合同;
  (3)预算清单、中介机构审核报告书以及中标通知书(须纳入招投标的项目);
  (4)监理合同;
  (5)质监合同;
  (6)工程完税发票;
  (7)专户资金情况表。
  2、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提供的资料:
  (1)专户资金情况表;
  (2)监理报表;
  (3)驻工地监理工程师签证;
  (4)工程完税发票或工程费暂收款收据。
  3、支付工程结算款应提供的资料:
  (1)竣工图及竣工资料;
  (2)工程验收报告(包括工程监理报告、工程质监报告);
  (3)工程结算书;
  (4)专户资金情况表;
  (5)工程完税发票。
  地方公路总站自收到上述完整资料5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手续,若发现资料不齐全,应当面告知或2个工作日内告知镇区一次性补充相关资料。
  三、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主管部门有权拒绝审批:
  (一)超计划外工程;
  (二)擅自变更建设工程项目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三)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四)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同意的;
  (五)不符合施工合同相关条款规定的;
  (六)建设项目招投标、合同签订、竣工验收等未经项目主管部门参与并同意的。
  四、资金管理专户的各项资金拨付必须实行支票联签制度,联签甲方为镇区分管财政的镇领导或财政所负责人,联签乙方为中山市财政局指定的联签人。施工单位申请拨款时,需向联签双方提交已经签署的《市级财政补助项目拨款申请审批表》。联签双方收到《市财政补助项目拨款申请审批表》时,应即日签出支票,但项目建设各项资金不能足额配套到位的,联签双方有权拒签。
  五、为了便于操作,提高效率,一万元(含一万元)以下的零星支出,由镇区分管财政领导或财政所所长签名盖章后即可支付,但每月零星支出累计总额不得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全部零星支出累计不得超过单项工程总投资的10%,并于每月终了10天内,将上个月的各项零星支出情况汇总,分别报市财政局及相关职能部门。若发现擅自扩大零星支出范围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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