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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泉州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严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三)排查整治(3月1日至6月20日)。各级政府要组织公安、消防、安监、文化、工商、卫生等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整治范围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全面排查,摸清底数,登记造册,并逐一发放《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告知书》,对“必查项目”进行重点检查,并区分不同情况,依法从严整治。同时,要以政府名义派出工作组,对辖区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期间,市政府将适时组织对各地进行督查。

  (四)总结验收(6月21日至6月30日)。各级政府要对本地专项行动工作进行验收总结,对措施不落实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市政府将于7月上旬组织对各地专项行动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八、职责分工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辖区范围内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隐患严查整治工作的具体部署,督促各职能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严查整治工作职责。

  各职能部门:

  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要保障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资金,确保全市公共消防设施完整好用;

  文化部门负责公共娱乐场所火灾隐的严查整治;

  卫生部门负责饭店、餐饮场所火灾隐患的严查整治;

  旅游管理部门负责星级酒店火灾隐患的严查整治;

  工商部门负责宾馆、商场、集贸市场(室内)火灾隐患严查整治,依法注销或者吊销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单位;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制定措施,并指导、督促各级各部门专项行动的开展;加强对整治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接受群众举报查处;定期通报火灾隐患严查整治情况,及时研究整治的问题和对策;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提请当地政府实施挂牌督办;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隐患的严查整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月定期牵头组织公安、消防、文化、工商、卫生、建设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广电部门负责督促当地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履行消防宣传教育义务,开展火灾隐患严查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

  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火灾隐患严查整治工作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对治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行政责任追究。

  九、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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