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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泉州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严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一)凡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办理消防、工商、文化、治安等有关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或审批手续,擅自开业的,缺少任意一项,由当地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关闭,从重处罚。

  (二)凡公共娱乐场所设置在居民住宅楼和图书馆、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内,或毗邻危险化学品仓库以及建筑地下二层(含二层)以下的,一律依法责令暂时停业、限期搬迁。

  (三)凡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锁闭安全出口、堵塞疏散通道的,一律对经营单位、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实施当场处罚;不能立即整改的,依法责令停业整改。

  (四)凡公共娱乐场所自动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

  (五)凡公共娱乐场所消费人员超过核定人数的,坚决予以清理,并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六)凡公共娱乐场所采用聚氨酯泡沫塑料等易燃材料进行装修,或软包、地毯、沙发、窗帘等不符合公共场所阻燃制品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在限期内不能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业整改。

  (七)凡公共娱乐场所内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燃放烟花或使用明火的,一律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八)凡属此次整治范围的公众聚集场所未开展自查整改、未按时上报《公众聚集场所基本情况报告表》、自查结果弄虚作假、申报不实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一律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班,存在(一)至(七)项任一项问题的,一律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七、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2月17日至2月20日)。各县(区)、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要组织本辖区内所有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召开会议,对专项行动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专项行动工作时间、范围、标准和要求,动员有关部门和社会各单位抓好相关工作落实。

  (二)自查整改(2月21日至2月28日)。各公众聚集场所要按照《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 号)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的要求,结合场所实际,认真开展自查整改。自查整改结束后,要向辖区公安消防部门呈报《公众聚集场所基本情况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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