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专项规划及调研课题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府办[2004]126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随着我市“十一五”规划研究的启动以及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示范市各项建设的全面推进,我市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开展各相关课题的调研及专项规划的前期研究等工作日益增多。这些规划和课题的研究,为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决策提供了有力的理论依据、政策支持和决策参考。但与此同时,由于立项管理尚未形成一整套规范的管理机制,在规划和课题的立项上出现多头立项、重复研究等问题,特别是对课题及规划研究的深度、范围、绩效等难以实行跟踪管理及评价,经费使用范围、核拨标准也不够统一。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做好专项规划及调研课题立项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起,凡需市财政拨给经费的调研课题、专项规划,纳入专项管理。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协同有关部门及专家成立课题立项评审小组(另文),对申请立项的专项规划、调研课题进行评审后,报分管市领导同意,财政再安排专项经费启动;特别重大的课题,报市府常务会议或市委常委扩大会议审定后再启动。
二、专项规划和调研课题立项的评审程序和具体操作办法,由评审小组另行制定。
三、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额度的规划及调研课题专项经费,由评审小组根据规划及课题的轻重缓急进行统筹安排。今后的规划及调研课题要特别注意避免交叉和低水平重复研究,注重项目的绩效。原则上,一般性规划及调研课题在本单位的专项业务费中解决;属于本部门自身职能和业务范围,无需聘请市外研究机构或专家合作参与的日常调研及规划工作,不再安排专项经费。今后,经费安排的重点向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中急需研究和解决的重大问题倾斜,经评审小组提出审定意见后,按程序报批。
四、规划及调研课题经费预算超过30万元的,原则上实行课题公开招标及政府采购。
五、有关规划及调研课题的申报,各单位应按照实用性、超前性、理论性、操作性兼顾的原则进行把关。同时,在课题的承担上,应注意发挥我市各类专家、社科机构、高等院校及中介机构对地方经济社会情况充分了解的优势,鼓励他们参与项目的竞争,在课题统筹和评审时,对此类规划和课题研究应给予一定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