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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推行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3、食品检验检疫准入制度。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检测检疫,凭检测检疫证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的食品(含猪肉、禽畜及其产品),凭有效检测检疫证明入市。
  4、食品质量自检制度。对不能实施标准准入、检验检疫准入管理的食品(如蔬菜),农贸市场(超市)要设立食品质量检测室,购置必要的检测设备,自行开展质量检测,对经检测不合格的食品进行退市处理。
  5、食品购销挂钩协议准入制度。对猪肉、蔬菜、豆制品、熟食等重要食品,要推动市场、超市及场内食品经营户以协议方式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厂家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合格的生猪定点屠宰场、大型批发商建立供货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优质食品进入市场的快速通道,凭供货挂钩协议及证明供货方产品票据进入与之挂钩的市场、超市销售。
  6、食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一是建立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快速检测制度。由政府购置食品质量检测车,配备先进检测装备,实现对食品的一般质量问题进行现场快速实时检测,迅速发现和查处流通领域经销假冒伪劣食品行为。二是建立和完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检制度。由工商部门会同卫生、农业、质监等部门制定计划,对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肉、菜、豆制品、水产品、熟食、饮料等重要食品定期进行质量抽检,及时发现和掌握市场商品质量动态,将不合格商品清退出市场,查处经销不合格商品行为,维护食品市场消费安全.
  7、食品质量信息公示制度。各镇区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分析、整合申诉举报、执法检查、案件查处、食品检测等方面的信息,适时向社会公布,做好消费引导和警示工作。同时督促市场开办单位及时、准确、全面公布有关食品检测、不合格食品退出及处理情况等信息。
  8、不合格食品退市、召回制度。一是根据经营者与市场开办者签订的协议,由经营者自行退市或者由开办者要求退市;二是依法强制退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职能部门对检查、抽查中发现的影响或危及群众健康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责令退出市场,依法查处,查清进货来源,已销售的要追查并组织及时回收。
  (二)开展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培育市场食品品牌。
  1、对农贸市场进行升级改造。大力推进农贸市场超市化改造进程,对传统农贸市场进行现代化升级改造,全面整顿不符合卫生要求、乱摆乱卖、乱搭乱建的农贸市场,逐步改造成环境整洁、布局合理、设施完善、污水污物处理符合卫生要求的现代新型农贸市场。同时,大力整治农贸市场周边乱搭乱建、乱摆乱卖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购物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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