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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2005年慈善万人行活动方案的通知

  六、关于捐赠工作的若干问题
  (一)层层发动,分级管理;人人参与,多少不拘;款物均可,现捐入库。募捐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对所募集的红十字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山市红十字会救助金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山市红十字会参与自然灾害救济工作的暂行规定》等相关法规、政策进行使用。捐款分别由市红十字会及各镇区红十字会依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捐助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财经政策组织收取和管理。接受捐赠的市、镇区红十字会统一使用广东省财政厅印制,于当地财政部门领取的《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并相应加盖接受捐赠的市、镇区红十字会的财务专用印章。每笔捐款均须由接受捐赠的市或镇区红十字会向捐赠者开具合法的专用收据。
  (二)按照《批转市红十字会〈关于组建镇区红十字会的意见〉的通知》(中府[1996]149号)精神,在建立健全红十字会组织及完善红十字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各镇区所募集的善款由镇区红十字会按照有关法规管理和使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接受财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捐款使用的方向必须符合红十字会宗旨和万人行活动的主题。
  (三)市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各镇区红十字会每七天向市万人行总指挥部报一次捐赠名单及捐款数目。中山电视台、中山广播电台、中山日报每周公布一次捐款情况。
  (四)捐款200元以上的个人和捐款1000元以上的单位将在中山日报万人行特刊《捐款芳名录》上刊登,在不同场合以不同的形式反复予以公开鸣谢;对作出特别贡献者,在起步典礼仪式上予以表彰和奖励。收取捐款后,公开向捐赠额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的单位颁发《中山市红十字会捐赠证书》。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市、镇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30号文件和中山市财政局、中山市国家税务局、中山市地方税务局中财企[2001]2号文件的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五)对开展捐赠工作的要求。 1、一个原则:以自愿捐赠、自觉行动为原则。 2、两个坚持:一是坚持宣传的主题不变,以人道、博爱、慈善为主题词;二是捐款使用方向不变,所筹集的捐款用于市、镇红十字会开展人道主义工作,帮助经济相对困难群体的方向不变。 3、三个协调:捐赠者与游行者协调一致;募捐活动形式、内容与活动目的协调一致;各镇区、各部门活动方案与本活动方案协调一致。 4、四个结合:募捐活动形式应与丰富群众业余文化生活,以及辞旧岁迎新春活动相结合;与开展全民健身运动相结合;与本部门工作相结合,并与行业和企业文化建设相结合;与精神文明建设、公民素质提升及公民道德建设相结合,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服务。 捐赠工作是慈善万人行的实质性内容,应特别强调要集中力量搞好募捐活动,注重筹集捐款的整个过程,即在动员大会后到起步典礼和游行前这两个月内的活动期间,要充分把握一切有利时机,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募捐活动。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创新工作机制,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中,以文化引导、传媒传播为基础,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融合地方传统民间文化特色,弘扬人道主义、博爱精神,以积极向上、精诚团结的社会凝聚力,推动先进文化发展,为伟人故里、博爱名城增添光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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