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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意见的通知

  (一)做好强制免疫工作。我市按照国家规定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狂犬病等重大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建立免疫档案和标识管理制度,免疫率要达到100%。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做好预防用生物制品的供应工作,对规模养殖场的兽医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并监督检查其实施强制免疫工作的情况。对于不具备自行免疫条件的小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提供免疫服务。
  (二)加强动物疫病的监测和净化。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制定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完善疫病监控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实施对动物疫病的监测和净化。疫病监测要覆盖养殖场、屠宰加工厂、动物交易市场等场点。加强对种用、乳用动物的疫病净化,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依法对检出的染疫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强化检疫和防疫监督。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认真实施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动物检疫员必须到现场按程序检疫和检验,并对结果负责。对不严格履行职责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加强流通环节的防疫监督,对进入本市的动物及其产品,必须有输出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货主或承运人要积极配合,接受检查,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来自疫区、染疫、病死或死因不明、无证或证物不符以及其他不符合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及其产品,要依法处理。
  三、提高对突发性重大动物疫病的应急控制能力
  (一)做好应急控制准备工作。落实《广东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做好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所需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和消毒设备、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要建立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进行定期培训和演练。
  (二)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健全动物疫情监测和报告体系,做到快速准确地报告疫情。一旦发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狂犬病等重大动物疫情,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进行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或散布疫情信息。对瞒报、谎报和阻碍他人报告疫情的或其他违反疫情管理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三)及时采取措施,坚决扑灭疫情。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诊断。一旦确诊为重大动物疫病,即报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并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控制、扑灭疫情的措施。做到疫点发现一个消灭一个,绝不留隐患。对造成疫情扩散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加大动物防疫经费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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