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4】10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建设厅、物价局、工商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
根据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对2003年全省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结果反映,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展比较缓慢。其主要原因是手续繁琐、效率过低,下岗失业人员负担过重,担保机构未能切实履行担保职责,商业银行贷款积极性不高等。为切实加快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简化申请和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一)凡有创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可凭营业执照、身份证、户口簿和《再就业优惠证》等材料,直接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公开办事大厅或劳动力市场设立专门窗口,指定专人负责统一受理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二)劳动保障部门、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要采取定期集中办公的方式,对下岗失业人员申请担保贷款的资料进行联合审查,凡是能由劳动保障部门、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工作人员办理的具体事务,一律由部门(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负责代办。
二、进一步简化或取消反担保,切实减轻下岗失业人员的负担
(一)下岗失业人员以自有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不需要进行房地产评估,当事人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经办银行凭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地产他项权证》审核放贷。
(二)实行公务员等个人信用担保的,经办银行凭担保人所在单位出具其身份和工资收入证明、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书面声明审核放贷。
(三)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下岗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为下岗失业人员和参加创业培训取得结业证书的下岗失业人员,一律取消贷款担保,经办银行凭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及创业培训结业证,审核放贷。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把创业培训质量关,对创业培训不合格的,不得发放创业培训结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