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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05]1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五年二月四日

  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电子政务建设,提高电子政务应用实效,推进依法行政与政务公开,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电子政务建设是指与政务活动相关的信息系统的建设。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电子政务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和全省电子政务标准规范,协调指导全省电子政务建设,组织协调省级重点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实施。
  第四条 各地级以上市、县、区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电子政务建设的组织协调、建设规划和实施监督。其它各级行政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部门电子政务建设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电子政务建设遵循“统一规划、整合资源;统一标准,共享信息;统一协调、讲求实效”的原则,注重信息安全,保障电子政务健康发展。

第二章 电子政务规划与投资

  第六条 省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电子政务总体规划和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经省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省级行政机关根据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制定本部门电子政务建设规划,报省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八条 市、县、区各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经同级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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