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基本标准》的通知
为加强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规范化建设,科学设置、审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根据《
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厅制定了《甘肃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基本标准》、《甘肃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基本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1.甘肃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基本标准
2.甘肃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基本标准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1
甘肃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基本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设置和建设应以区域卫生规划为指导,以社区居民的需求为导向,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为社区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一、基本设施
(一)房屋
1.市(州)政府所在区(市)或服务人口超过5万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00平方米;其它各区(市、县)和服务人口少于5万的,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布局合理,预防保健服务区与医疗服务区应分开设置。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2.设病床的,每设一床位至少增加30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床位
根据服务范围和人口合理配置。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设一定数量的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但不得超过50张。根据社区卫生服务需要可设置日间观察床、康复病床、老年护理病床、临终关怀病床等,以满足社区居民的不同需求。
(三)设备
具备开展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基本医疗等工作的有关设备以及必要的通讯、消防、财务管理、交通设备。(详见附表一)
二、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以下科室:
(一)临床科室:
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台)。
(二)预防保健科室:
预防接种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