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厅关于重新认定中心卫生院及保留原部分乡镇医疗网点的通知
乡镇卫生院作为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的枢纽,承担着重要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职能。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员的流动,交通等基础设施的改善,以及卫生院自身的发展,部分卫生院担负的职能发生变化,特别是近两年全省撤乡并镇、行政区划调整后,一些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的设置随之发生了变化。为此,省卫生厅决定对部分中心卫生院进行调整,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市、州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组织各县本着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如何更好地发挥卫生院的作用,方便群众就医,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服务的要求,在坚持原确定的中心卫生院相对稳定的前提下,结合新的行政区划,重新确定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一个乡镇保留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的原则,确定乡镇卫生机构(县城所在地可不设卫生院),乡镇撤并后部分确需保留的卫生院作为分院进行上报(分院首先保留近期投资建设、条件好的,总数不得超过省上下达的数额),乡镇卫生院的命名要严格按照省卫生厅下发的《关于推进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强化管理的意见》(甘卫基妇发〔2006〕173号)的有关要求进 行。
三、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的总数实行市、州总量控制,市、州根据辖区各县(市、区)服务半径大小等因素协商进行微调,但总数不得超过省上下达的数额(见附件1)。
四、各市、州要将重新确定后的中心卫生院、一般卫生院、卫生院分院以县为单位汇总后于9月25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卫生厅农卫处(同时填报电子表格,见附件2),省卫生厅将与省发改、财政等部门协商后联合下文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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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甘肃省乡镇卫生院及卫生院分院数额分配表
2.甘肃省市州乡镇卫生院(卫生院分院)统计汇总表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1
甘肃省乡镇卫生院及卫生院分院数额分配表
市、州 | 中心卫生院数 | 一般卫生院数 | 分院数 |
酒泉市 | 22 | 38 | 15 |
张掖市 | 28 | 32 | 30 |
金昌市 | 4 | 8 | 0 |
武威市 | 26 | 65 | 15 |
兰州市 | 11 | 52 | 5 |
白银市 | 22 | 46 | 5 |
定西市 | 40 | 79 | 20 |
天水市 | 46 | 67 | 20 |
平凉市 | 35 | 67 | 11 |
庆阳市 | 28 | 88 | 14 |
陇南市 | 55 | 140 | 25 |
临夏州 | 30 | 93 | 5 |
甘南州 | 18 | 77 | 5 |
嘉峪关市 | 0 | 3 | 0 |
总计 | 365 | 855 | 1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