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遵守大会的有关规定,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做到令行禁止。
(二)遵守赛场纪律,赛风赛纪端正,尊重对方、尊重裁判、尊重观众。
(三)认真对待每一场比赛,奋力进取,顽强拼搏,胜不骄、败不馁,赛出风格、赛出水平。
(四)裁判员在执行任务时,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不徇私情,不搞不正之风。
(五)遵守社会公德,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
(六)关心集体,团结友爱,爱护公物,勤俭节约,勇于向不良倾向作斗争。
(七)凡违反有关竞赛纪律规定和三个《守则》条款之一者,不得参加评选。
五、评选办法
(一)评选“体育道德风尚奖”代表团,由“体育道德风尚奖”评审委员会根据代表团所属人员在大会期间的表现以及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队数多寡,提出评选意见,报组委会审定。
(二)评选“体育道德风尚奖”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由各单项竞委会提出评选意见,报组委会审定。
(三)在比赛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个人、运动队、代表团的评选资格:
1、运动队(员)违反竞赛规程、赛场纪律,违反赛风赛纪要求,有弄虚作假现象。
2、运动员被取消比赛资格或取消获奖资格。
3、运动员(队)有斗殴、罢赛、拒绝领奖等严重违反赛风赛纪的现象。
4、运动员有被查出使用违禁药物和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六、评选名额
(一)代表团评选4个。
(二)运动队按4:1比例。按比赛项目及男、女运动队分开进行评选。
(三)运动员按5:1比例。按比赛项目及男、女运动队分开进行评选。
(四)教练员按5:1比例进行评选。
(五)裁判员按10:1进行评选。
七、奖励
荣获代表团“体育道德风尚奖”的,在本届运动会闭幕式上颁发。获运动员、运动队、教练员、裁判员“体育道德风尚奖”的,在该项目比赛结束时,由大会组委会委托各竞赛委员会代为颁发。
八、评选活动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