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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公安局关于全市刑侦部门对特殊行业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通知

长春市公安局关于全市刑侦部门对特殊行业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通知
([2007]长公安指字92号)


各区(治安)分局、县(市)局、有关处、支队:
  根据省公安厅《关于将部分特殊行业划归刑侦部门管理的通知》(吉公发[2004]18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刑侦部门可以对划归刑侦管理控制的部分特殊行业业主、单位无证经营、未按法律程序经营;不按照规定登记;违法经营、收赃、销赃等行为,在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管理规定中的条款进行处罚,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在特殊行业发生的其他违反公安机关行政管理行为,应当由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刑侦部门办理上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案件时,要严格按《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及市局和上级机关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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