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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太平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设立神木等四家营销服务部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太平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设立神木等四家营销服务部的批复
(陕保监复[2007]335号)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太平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设立神木、府谷营销服务部的请示》(太平陕发〔2007〕161号)、《关于太平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设立志丹、吴起营销服务部的请示》(太平陕发〔2007〕16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下列营销服务部:

  (一)太平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神木营销服务部,地址为神木县惠安路上段南5号,负责人张海军,经营区域为神木县行政辖区,核发给P01908013号《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

  (二)太平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府谷营销服务部,地址为府谷县人民西路279号,负责人郝全义,经营区域为府谷县行政辖区,核发给P01908014号《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

  (三)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延安支公司志丹营销服务部,地址为志丹县城南街106号,负责人同鹏,经营区域为志丹县行政辖区,核发给P01907015号《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

  (四)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延安支公司吴起营销服务部,地址为吴起县趟湾子街四宝浴城2楼,负责人马志国,经营区域为吴起县行政辖区,核发给P01907016号《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

  二、批准上述营销服务部业务范围如下:

  (一)对营销员进行培训和管理;

  (二)收取营销员代收的保险费、投保单等;

  (三)分发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保险费收据等相关单证;

  (四)接受客户的咨询和投诉;

  (五)经保险公司核保后,打印保险单;

  (六)经保险公司授权,从事授权范围内的查勘理赔。

  三、请在收到此批复文件后,持介绍信或出具委托书及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我局领取《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并持《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四、按照《关于实施<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保监发[2007]68号)要求,你公司应当自收到《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之日起20日内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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