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党建工作处(党委组织部、宣传部)。
指导所管理企业党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指导所管理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
(十二)群众工作处(党委统战部、群众工作部)。
联系协调所管理企业工会、妇女、共青团工作,承担省国资委企业团工委的日常工作;指导所管理企业的统战工作;调查、分析所管理企业的职工思想状况;组织协调所管理企业职工思想教育、素质技能培训工作;指导所管理企业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和职代会有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帮扶救助工作。
(十三)维稳和信访办公室。
承担指导所监管企业维稳和信访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处置群众集体来访和突发事件;指导所监管企业做好邪教防范有关工作;承办群众来访接待、信访资料收集整理和分析处理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信访工作。
(十四)人事教育处。
负责机关、监事会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监事会干部人事档案和省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档案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党群工作和目标绩效管理工作。设置机关党委办公室。
离退休工作处 负责机关和监事会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离退休人员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纪委(监察室)设综合室(案件审理室)、纪检监察室,为正处级。
四、人员编制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84名。其中,主任(党委书记)1名,副书记2名(其中1名兼任副主任)、副主任4名、纪委书记1名、机关党委书记1名、总经济师1名、总会计师1名,处级领导职数25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9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撤销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服务中心。
五、其他事项
(一)保留贵州省国有企业监事会,以“贵州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名义对外行文和联络。按照《贵州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监事会编制数量根据省人民政府派出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数量确定,实行动态管理,事业编制40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设8个监事会,每个监事会设主席1名,监事会主席由省人民政府任命,由地厅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每个监事会下设1个办事处,办事处设主任1名(由正处长级专职监事兼任),办事处主任在监事会主席领导下开展工作。专职监事由监事会管理机构任命,原则上由处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任命科级国家工作人员为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