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9〕152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9〕7号),设立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指导推进监管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行业和关键领域。
(二)强化所监管国有资产经营的财务监督、风险控制、经济责任审计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三)加强对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省人民政府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责任体系,拟订和完善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拟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和推进所监管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所监管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全省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