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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引导金融支持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工作的意见


  (二)建立农户建房贷款风险补偿和贷款担保平台,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农户建房贷款投放。

  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在新型农村社区建房或购房,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期限最长为6年,担保方式可以采取法人客户担保、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自然人担保等多种形式。

  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农户建房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用于部分补偿金融机构贷款风险损失。市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安排的1亿元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奖补专项资金中划出1000万元,专项用于对各县(市)、区设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情况进行考核奖励补偿。

  同时,各县(市)、区政府要借鉴下岗职工小额担保贷款模式,积极筹措资金,建立新型农村社区农户建房贷款担保机构,或扩大现有贷款担保机构经营范围,为在新型农村社区建房购房的农户提供贷款担保。

  (三)建立信用联保平台,促进产业集聚区内企业联合发展。

  推动社区周边产业集聚区建设是转移农村劳动力、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要积极引导产业集聚区内企业采取自愿组合、风险共担方式,组建信用联合体或行业信用协会,建立协会担保基金,引导银行放大比例投放企业联保贷款,改善产业集聚区内企业贷款担保难题。鼓励社区内农户、工商户依托专业合作社、集贸市场等,组建信用共同体,捆绑个人信用,相互担保,相互监督,改善贷款担保瓶颈,提高金融机构信贷投放积极性。

  四、加大信贷投放力度

  市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向上级行汇报我市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工作,争取在信贷规模、审批、利率等方面得到政策倾斜,要依托前述三个平台,制定支持统筹城乡改革发展贷款实施办法和投放计划,成立支持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工作的专职机构,在每年新增贷款中安排不低于30%的规模用于支持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工作,其中,农发行用于基础设施贷款占新增贷款的比例不低于10%;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农信社、邮储银行用于农户建房贷款占新增贷款的比例不低于5%;广发行用于农户建房贷款占新增贷款的比例不低于3%;商行用于农户建房贷款占新增贷款的比例不低于1%,以此作为对银行考核奖励的重要指标。

  五、强化工作推进机制

  (一)尽快落实风险补偿和担保资金。各县(市)、区要积极落实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建立完善农户建房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市政府督查室、市新农村办要定期对各县(市)、区政府设立建房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贷款担保、融资平台落实情况进行督察,确保全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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