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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01现金
  1、本科目核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库存现金。
  2、收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待转收入”或有关科目;支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实相符。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库存现金。
  102 财政专户存款
  1、本科目核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存入国有商业银行财政专户的款项。
  2、本科目除划转财政支出户外,一般只收不支。收到各种基金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待转收入”科目及有关科目;
  3、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财政专户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财政部门转来的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和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财政专户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财政部门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存款帐面结余与财政部门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财政专户存款余额调节表”。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财政专户的款项。
  103 支出户存款
  1、本科目核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存入国有商业银行支出户的款项。
  2、本科目除了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3、收到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收到支出户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待转收入”科目;划拨支出户的利息到财政专户,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基金支出款项时,借记“支出及有关科目,贷记本科日。
  4、本科目应按乡镇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5、本科目应设置“支出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支出户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户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按月编制“财政专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6、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支出户存款的余额。
  111 暂付款
  1、本科目核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活动中形成的暂付款项。
  2、经办机构向委托结算机构预拨医疗费,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经办机构汇总报财政部门复核进行医疗费用结算后,根据审核的新型合作医疗享受人员医疗费补助数额,借记“医疗基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的其他暂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的其他暂付款,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暂付款种类和对方单位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暂付款。
  201 临时借款
  1、本科目核算为解决基金周转困难而借入的临时款项。
  2、借入临时款项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偿还借款本息时,按本金数,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利息,借记“医疗基金支出-其他支出”科目,按本息合计,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债权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偿还的临时借款。
  211 暂收款
  1、本科目核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活动中形成的暂收款。
  2、收到款项时,借记“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偿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暂收款的种类和往来单位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偿付的暂收款。
  301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1、本科目核算按照规定比例转入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全部收入扣除全部支出后的滚存结余。
  2、期末,将“医疗基金收入”科目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医疗基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医疗基金支出”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医疗基金支出”科目。
  3、如果设医疗统筹基金和家庭账户基金,可在本科目下设“医疗统筹基金”和“家庭账户基金”明细科目。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历年积存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结余。
  302 风险基金
  1、本科目核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收入扣除风险基金支出后的滚存结余。
  2、期末,将“风险基金收入”科目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风险基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风险基金支出”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风险基金支出”科目。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本级缴存在市级财政专户的历年积存的风险基金结余。
  401待转收入
  1、本科目核算待转医疗基金收入、风险基金收入。
  2、本科目设置以下六个明细科目。
  (1)“个人缴纳收入”明细科目核算个人自愿按规定标准缴纳的收入。
  (2)“集体资助收入”明细科目核算村、乡镇集体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机构拨付的用于资助合作医疗的资金。
  (3)“财政补助收入”明细科目核算县及以上各级政府向合作医疗基金经办机构拨付的补助资金。
  (4)“民政救助收入”明细科目核算民政部门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经办机构拨付的救助资金。
  (5)“利息收入”明细科目核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6)“其他收入”明细科目核算指社会募捐、捐赠等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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