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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试行)的通知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及获取器官源、组织源的相关手术等。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费。
  3.前列腺增生微波(射频)治疗、氦氖激光血管内照射(血疗)、麻醉手术后镇痛新技术(止痛床)、内镜逆行阑尾造影术等诊疗项目。
  4.镶牙、种植牙、洁牙、牙列不整矫治、黄黑牙、牙缺损、色斑牙、烤磁牙等诊疗项目。
  5.气功疗法、音乐疗法、催眠疗法、磁疗法、水吧疗法、氧吧疗法、体位疗法、心理治疗法与暗示疗法(精神病人除外)、食疗法、营养疗法等辅助治疗项目。
  6.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7.各地科研、教学、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五)其他
  1.因打架、斗殴、酗酒、自伤、自残、自杀、戒毒、性传播疾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责任事故引发的诊疗项目。
  2.出国以及出境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3.不遵医嘱拒不出院以及挂床住院发生的诊疗医药费用。
  4.流产、堕胎及采取其它计划生育措施所发生的费用,违反计划生育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5.未纳入物价政策管理的诊疗项目。
  6.治疗期间与病情无关、与诊断不符的医疗费用。
  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Χ-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心脏及血管造影Χ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乙类大型医用设备进行检查项目。
  2.心脏起博器、人工瓣膜、人工关节、人工晶体、各种支架、各种吻合器、各种导管、埋植式给药装置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及安装或放置手术项目(费用以国产价格为基准价)。
  3.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二)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治疗项目。
  2.角膜、皮肤、血管、骨移植手术项目。
  3.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项目。
  4.冠状动脉造影、心脏搭桥、心导管球囊扩张、心脏射频消融等手术项目。
  5.各种微波、频谱、远红外线等辅助治疗项目。
  三、予以支付的诊疗项目
  除以上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和部分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外,其他在诊疗期间用于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且与病情相关、与诊断相符的诊疗项目都应按相关规定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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