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及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合同
2.甘肃省新农合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审批表
3.甘肃省新农合专科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审批表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一
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级
定点医疗机构及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合同
甲方: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乙方:
依据《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相关专科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有关规定,根据乙方申请,经甲方评审对符合条件的,确定为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乙方就接受各县(市、区)级医院或无技术、无条件治疗的医疗机构转诊的参合患者住院医疗业务。现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认真遵守国家新农合政策规定和各年度调整的新政策。
第二条 乙方在诊疗过程中应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为参合农民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新农合政策方案、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调整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责任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并向参合人员提供宣传咨询服务。
第四条 乙方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设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栏”,将农村合作医疗的主要政策和本合同重点内容向参合人员公布
第五条 甲方随时可对乙方的医疗行为进行实地检查,查看处方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乙方要予以积极配合。如发现乙方因各种理由不能为参合农民提供适度服务,如:滥做检查、开大处方、超范围用药等,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收回标牌,并在系统内进行通报。
第六条 甲方将定期对乙方的工作进行考核,经考核对不能承担合作医疗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予以撤销,不再签订定点医疗机构合同。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两年,自2008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