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定点医疗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甘肃省新农合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及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享有通过为参合农民提供医疗服务,按照协议或规定得到合理医疗收入或及时得到补偿资金的权利,自觉执行国家和我省新农合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其相关人员应该熟悉国家及我省有关新农合的政策。要本着方便群众,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农民身体健康的原则,接诊治疗参合病人,努力为参合患者提供价格适度、质量良好的临床医疗服务。基本要求如下:
(一)严格掌握检查指征。力求用最廉价的辅助检查确诊病情,杜绝非诊疗需要的检查或重复检查。实行同级医院检查报告互认制度。CT、核磁共振、彩超等对参合患者的大型检查年阳性率不低于70%。
(二)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同类疗效相近的药物应首先选用最基本的品种,控制贵重药品的使用。药品使用执行《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超出此范围的药品均为患者自费药品。使用药品目录的药品名称应为通用名。严格控制自费药品的使用,自费药品费用占药品总费用的比例不得高于20%。使用自费药品,必须征得参合患者本人或直系亲属同意并签署意见。年度内在本院住院的所有参合患者平均住院药品费用不得超过住院总费用的40%。
(三)治疗方案要科学、经济。要尽量减少使用不必要的特殊耗材及贵重医疗器材。不合理的检查、用药产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要优先安排参合患者入院,住院时间控制在卫生部规定的住院天数内。
(四)认真落实新农合各项政策规定。要设置专人负责新农合工作,积极宣传新农合政策,严格审核患者的参合证、身份证是否相符,严禁冒名就诊。不得编造虚假医疗文件和虚挂病床诊疗患者,严禁医患串通套取新农合基金。患者在办理出院手续时,必须提供住院发票、费用清单和出院证明等材料,并接受患者所在县新农合管理部门的核查与咨询。
(五)及时汇总上报参合患者住院情况。每季度末要将参合患者住院情况花名册上报省新农合管理办公室(省卫生厅农卫处)。此项工作将作为省卫生厅评价定点医疗机构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省卫生厅对新农合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二年签订一次服务合同,有效期满愿意继续承担新农合定点医疗服务任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2个月向省新农合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省新农合管理办公室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续签合同;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经省卫生厅批准后收回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将协同新闻媒体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明查暗访,并通过各县(市、区)新农合监管机构,广泛收集住院参合农民对定点医疗机构技术水平、服务态度、工作效率、医疗质量、收费价格的评价意见和建议,接受参合农民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投诉,并进行汇总、分析。汇总、分析结果作为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对工作规范、服务良好的定点医疗机构,在全省通报表扬;对违反新农合有关规定,造成新农合基金损失,或不遵守新农合政策,造成患者投诉或者上访,社会反响强烈的,要全省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属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